南宁被诽谤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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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俊律师
  • 所属律所:

    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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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人医生涉嫌性侵遭捕,性侵怎么处罚 公交女色狼骚扰乘客构成性骚扰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被诽谤师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被诽谤师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

  韦俊律师,南宁被诽谤师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微博名人医生涉嫌性侵遭捕,性侵怎么处罚

10月12日,一位网友发布长微博“无耻的郝*勇,十足的骗子”,称在2014年底在青岛“郝医生优生优育工作室”治疗不孕不育,在治疗过程中被郝*勇猥亵性侵。此事经多位医疗人士微博转发后,引起了极大关注。

昨晚,青岛市南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警方根据网络社交媒体流传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信息展开调查,于10月18日,将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郝*勇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青岛市卫生监督等部门已同步就涉嫌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根据调查发现郝*勇资料中备注的“华东优生协会”是“不靠谱的民间组织”,并称已收到多位受害者的求助。任*明称,10月14日有一位青岛的受害者联系他,该受害者没结婚,因为盆腔炎前去治病,结果在其“宫腔灌注”疗程中遭遇性侵。而据任*明判断,该患者的病症并不是盆腔炎。

对于事件当中的郝*勇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挥着拘役。郝*勇通过利用假冒的“医生身份”,对多名求医的女士进行性侵,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对被性侵的女士承担损害赔偿。

《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公交女色狼骚扰乘客构成性骚扰吗

15日早上八点半,3路驾驶员在途经历山路和山大南路交叉口时,突然被后车厢坐着的一女子上前搂住。

“当时正好是早高峰,车上人不少,我在路口等红灯。突然后车厢坐着的一个小姑娘走到我身边,一本正经的对我说:‘你的服务很好,我可以抱抱你吗’我还没反应过来咋回事,下一秒她一下子就把我搂住了。”

沈-涛说,女孩抱了他四五秒,他一动也不敢动,“当时整个人都给懵了,干了十年公交驾驶员,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沈-涛说,随后女子又连续找了四五位乘客搂抱,“有的乘客不愿意,有的让她抱了。她又坐了几站,在车站北街下的车。”

对于女子的外貌举止,沈-涛回忆说,“小姑娘挺年轻,看上去也就20多岁,长得挺斯文,除了做法有点吓人,其他举动都很正常。”

这并不是该女子第一次在公交车上出现这种惊人的行为,一个月期间,除了3路公交车,该女子还在K55、105、165路线路上骚扰过同车乘客,基本都是年轻男性。

如果陌生男子在公交车强行搂抱女性,肯定会被大家骂“性骚扰”,这名女子在公交车上搂抱陌生男性算不算性骚扰呢律师表示,虽然该女子做法欠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还真够不上性骚扰。“性骚扰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界定也应该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